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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对比本人公众号『常言道』此前在《从E租宝被查看P2P的监管红线》一文,果然老常所提的一个核心,三条红线全部在文中有原文体现。新政具体解读见下:

 

一、监管部门

 

     传言:银监会

     征求意见稿:

     银监会——核心业务监管制度制定

     金融办——核心业务监管制度执行

     工信部——电信业务相关

     公安部——互联网安全及金融犯罪相关

     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——信息内容管理

 

     解读:看似九龙治水,实际上工信部、公安部和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都是老职责重提,没有大的问题;核心压力还是在地方金融办,从备案到日常监管,尤其是接受投诉举报全在他们这。

 

     这个制度安排有两个不合理和两个风险。第一个不合理,地方政府的金融办在整个制度设立起草过程中话语权最小,影响力最少,但是活儿最脏最累,到底在制度落地上有没有困难和难点,估计披露不足;第二个不合理,互联网金融,明显是平台在此,两头在外,资金和资产都可能遍布全国,由一地的金融办进行属地管理,从管辖权到管辖能力都有困难。

 

     此外,因为金融人才高度集中于少数一线城市,不夸张的说金融行业属于所有行业里监管要求最高,人才能力要求最强的部门,各地的政府金融办往往未必有足够的监管人才和监管能力,因此产生两大风险:第一个风险,地方政府为了不管错,所以干脆在备案设立环节设置隐形门槛,或者各种严加限制,导致其管辖内互联网金融企业难以发展;第二个风险,地方政府管了但管的不好不对,导致出现不合理的集资乱象和实际问题。

 

     建议:如果真要把屎盆子扣到地方金融办,那也得把支持送到,从监管培训,到配套制度建设,到相关监管项目的预算跟进,需要由银监会牵头,国家支持,不然只是风险换窝,左兜进右兜。此外也可考虑像现在的司法系统一样,实现大区管理,由北上广深渝设立银监会监管中心,对各地金融办提供系统支持。

 

     预期:因为各地金融办监管能力不一,备案和评级制度落地有先有后,政策开明,监管能力较强的广东地区、沪三角和北京天津将最先落地互联网金融企业,内陆省份随后,但考虑监管专业度不同,可能相关企业会加剧在以上几个地区的集中。

 

二、P2P设立

 

     传言:要求资金门槛、要求专业团队备案等

     建议稿:无资质门槛要求,实行备案制,公司名称变为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』;有牌照金融机构设立P2P另行规定。

 

     解读:备案制不同于行政许可审批,理论上对于互联网金融公司设立是利好,但参考其他几个改革备案制的行业,例如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,从新政出台到备案具体办法下发到执行,经历了漫长的过程,和具体执行部门各种隐性门槛,市面上的代办中介也丝毫不少。所以具体的备案办法非常重要,到底是真正的宽进严管,还是行政审批的变形,只要到落地之时才知。

 

     此外,征求意见稿文末加了这一句已有金融牌照机构设立P2P另行规定,留了个不小的口子,这让所谓银行系的P2P或者其他综合金融平台,辗转腾挪牌照使用又多了一层想象。

 

三、P2P业务范围

 

     传言:信息中介、不得设资金池、不得做期限错配、不得增信

     征求意见稿:基本一致,具体见下

     可以做:借贷撮合,资信评估

     不能做:自我(或关联企业)融资,自我增信,期限错配,发售金融产品,为股票融资,众筹相关业务,不得设线下门店,

     必须做:自身资金与借贷资金隔离,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做资金存管;借款人信息披露(大于等于4条);经营信息首页披露,包括但不限于逾期率坏账率等敏感信息;所有档案信息存放不得少于5年等。

 

     解读:如果长期关注常言道的文章应该对以上监管措施并不意外,但市面上主流的P2P平台基本上都有一到五处违规之处,最常见的如下:

     1、自我增信——利用风险准备金来填补坏账,主动承诺本息保障等;

     2、期限错配——所有理财计划,只要时间短,且与平台大部分借款项目时间不一致的,都存在着期限错配;

     3、资金池——所有类似活期宝的,吸收存款功能的资金池全部是违规行为;必须引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存管。

 

    老常为平台开出的解决方案:

     1、与外部增信机构合作,除了现有的各类担保、融资性担保及保险公司,还可以包括供应链金融的核心企业,其他基层金融机构等等,甚至可以把原有的准备金制度直接平移到不同主体设立的新的机构,就可过渡。

     2、期限错配,因为涉及潜在的庞氏骗局,建议彻底放弃;学习招财宝,制作同一期限内的投资集合,通过预约制管理投资周期的一致性。

     3、『银行业金融机构』是个大口袋,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,除了大家想象中高大上的那些商业银行,还包括各地城商行、农信社、信托公司和金融租赁、财务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其他银监会监管下的金融公司。如果商业银行灵活度太差,未必不可以和机构所在地的其他金融公司达成合作存管模式,实现成本合理化。

 

    相较之下的意外之处包括:不得实体经营、不得与其他机构合作销售理财、信托等金融产品。

 

     监管方显然是害怕实体店经营会将业务信息绕过在线的监督范围,或者变相借用了小贷、担保以及第三方理财的牌照,这层顾虑老常可以理解,但规定形式完全落伍。一个公司推广自身业务,是通过互联网进行还是线下进行,完全是个经营层面的选择。如果在线下推广时,触犯了法律法规,僭越了授权范围,自然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,但仅是线下线上之别就规定一方合规一方违规,毫无道理。此条规定可以考虑变更为,所有线下完成的借贷撮合,必须在线上平台完成交易和合同档案存储,即可将风险纳入监管。

 

     同理,禁止合作销售理财信托等其他金融产品,根本就不应该是这个监管办法应该考虑的事情。如果金融产品是信托,有《信托产品销售管理办法》管着,如果产品是股权私募基金份额,有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》,而且这些全都是牌照行为。如果P2P越线了,应该由该管的人来管。但假如人家P2P名正言顺申请到了相应的产品销售牌照,凭什么不可以销售?或者人家做网站的,和有正轨牌照的机构合作,完全是合规行为,没有道理要被限制。更何况从金融资产配置角度,单一投P2P或者单一投其他金融资产都不是最优的配置选择,肯定是要根据风险敞口,依照比例配置,这种禁令,反而加大了投资人的理财难度,放大了理财人的投资风险。

 

四、过渡期安排

 

      18个月,不符合以上规定(基本上是全部)的P2P公司需要整改其日常经营至符合要求。考虑到大多数平台债权周期都是一年内的,理财产品更是没有长周期的,这个过渡时间安排算是合理的。

 

 

最后,做一下新政如果出台的话行业展望:

 

       1、能够提供第三方增信的机构和标准化产品将大量出现,其中也是鱼龙混杂,可能部分就是原班人马换批股东另起炉灶,但也不好说会有对风险把控更为专业的机构出现;

 

       2、部分地方性的政策灵活的金融机构如城商行、农信社,将开发P2P存管产品,毕竟他们日常的拉存款压力大,能够把更多现金流引入本机构也是好处;

 

       3、本次意见稿出台后,巨头们应会活动,争取一定程度保留理财计划模式,至于如何保留,或者如何变形是监管政策真实落地前一个重要的变量;

 

       4、不论最终监管政策如何,此前投资P2P的股权投资机构是一大利好,因为一旦政策落地,就意味着可以挂新三板或是主板IPO了,也就打开了国内资本市场的大门,因此风险投资机构的退出路径进一步清晰,项目风险性降低;

 

       5、目前不论大小,各类P2P机构多数也就是能做到盈亏平衡,利润微薄,倍受关注多来自于资本追捧,如今监管落地,究竟P2P能够在未来的大金融时代抢占多大的市场份额,还是一个未知数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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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成

常成

1篇文章 8年前更新

宾夕法尼亚大学硕士,中国政法大学学士,北京睿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,关注互联网金融、媒体和医疗行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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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 1篇